筹款,通常是指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达成自己的使命和目标,比如为了解决某个社会问题,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帮助解决某类困境群体的需求,然后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公开募捐、定向募捐或申请资助等方式获得第三方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虽然目前个人因遇到大病无钱医治等困境通过众筹平台向社会求助也被称为筹款,但个人求助获得的财产属于私人财产,明显是为了满足私人利益的需求,不是利他行为,故不具备公益性;目前法律除了要求个人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平台对发布的求助信息进行审核之外,并没有太多规制。
与个人求助不同的是,社会组织的筹款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获得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不得在发起人、出资人、捐赠人和员工等私人间进行分配。同时,捐赠人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实质上类似于委托与受托关系,即捐赠人在获悉社会组织的筹款需求后,选择那些符合自己的价值观和期望,具备一定专业能力和公信力、影响力的社会组织进行捐赠,可视为捐赠人委托社会组织将自己的捐赠用于帮助自己所关心的困境群体,或用于解决自己所关注的社会问题,进而实现或提升自身的社会价值。
所以,社会组织在进行筹款时,不仅要为捐赠人负责,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利,不辜负捐赠人的信任;同时也要站在维护受益方、合作伙伴以及本组织等各方利益的角度,站在法律制度和道德伦理,甚至整个公益慈善生态的角度,着眼于大局,从细微处入手,争取和捐赠人建立和谐、平等、可持续的合作关系。在和捐赠人的沟通交流以及捐赠协议中,社会组织有义务跟捐赠人讲清楚以下12件事:
1、捐赠人有自由选择权,善行皆出于自主自愿。
自主自愿是公益慈善的第一守则。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公众,都需要充分尊重捐赠人的真实意愿,由其自主决定捐不捐、捐什么、捐多少、捐给谁、通过什么方式捐等。对于摊派或变相摊派、骚扰、恐吓、胁迫、道德绑架等强制捐赠的行为,捐赠人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迫捐赠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行捐赠;捐赠人也可以向民政、公安等政府部门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要追究法律责任,或向媒体报料或自行发声,以合法的方式维护权益或进行舆论谴责。
有必要说明的是,在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签署捐赠协议之后,社会组织以合理恰当的方式督促和提醒捐赠人履行捐赠义务,或采用适度的朋辈压力等合理技巧进行劝募,并不属于强制捐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