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志愿者协会负责人最近找我诉苦,说为了筹集经费开展公益活动,协会经常在微信群里组织自家志愿者捐款。结果,有一天被当地民政工作人员告知这么做是违法的!
协会负责人纳闷了,说:我们没有公开募捐啊,只是在内部定向募捐而已,怎么就不合法了?
民政工作人员说: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定向募捐,但你们现在还没有认定为慈善组织,所以不能定向募捐!
难道没有公募资格,又没有认定为慈善组织,实际上长期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只能靠发起人自己掏钱?!那发起人得多有钱才敢办机构做公益?如果有,会有几人?
根据慈善法第21、22、26条的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有两种方式,也就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第28条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首先,没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这一点毫无疑问。在解读慈善法时,专家们也喜欢强调这一点。总之,慈善法禁止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已经成为业界共识。那想要开展公开募捐的组织和个人怎么办呢?慈善法也明说了,可以找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所以,慈善法并没有堵死公开募捐的门路,这些年共享公募权的方式也很流行。
其次,慈善组织可以定向募捐,这一点也没任何问题。那不是慈善组织,就不能开展定向募捐吗?在慈善法中,看不到像公开募捐相关条款一样表示禁止的条款,也没有说需要定向募捐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找谁合作开展定向募捐。毕竟公开募捐的权利可以共享,定向募捐的权利怎么共享?有可行性吗?!
我特别好奇,也一直没想明白的问题是——聪明人们是怎么从慈善法中看出“只有慈善组织才能定向募捐”、“不是慈善组织不能定向募捐”的意思的?慈善法之外的《民法典》《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中能找到禁止性条款吗?反正我和很多人都找不出来!是因为我们大家不够聪明?还是因为我们的理解不够机械、教条,没有想当然、自动脑补的超能力?
可就算我们想不通,不开心,就算我们都知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道理,还是有一些人觉得只有慈善组织才能定向募捐,如果不是慈善组织还想定向募捐,违法!就连民政部官网回复网友提问时都曾说不是慈善组织不能定向募捐!我还能说啥?
据官方数据,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8.5万家,全国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超过1.4万家,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有3千多家。
全国到底有多少社会组织在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虽然没有准确的数据,但显然有很多,绝不止1.4万家!那他们开展活动的经费是从哪儿来的?绝大多数机构的主要经费来源,自然不是公开募捐来的,而是机构的发起人、理事、会员、志愿者等特定对象捐的!或者说,定向募捐是绝大多数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时最常用的筹款方式!
如果说不是慈善组织就不能定向募捐,那岂不是大多数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普遍违法?如果全国民政系统都这样理解,这样执法,后果是不是很严重?!
没有公开募捐的权利,尚且有机会通过合作募捐的方式筹款;如果连定向募捐的权利都没了,那公益慈善组织能坚持多久才关门?
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呢?到底谁错了呢?“法无禁止即可为”的道理,真的很难理解吗?
既然这个问题不仅困扰民政执法人员,也让广大公益慈善组织感到不安,要不,由民政部牵头组织专家学者们开几场研讨会,确定不是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到底有没有权利定向募捐,并向全社会公布研讨结果?有了明确的结论,各方都不用为这事儿发愁了——要么省心,要么死心!